第五章 裁判员
判决的权利
每一场比赛由一位裁判控管全场。从裁判进入球场所在地开始,直到离开为止,裁判对于被指派的比赛,有资格全权执行规则。
权力及职责
*执行规则
*当一个队被犯规而根据有利条件获利时,则允许比赛继续进行,如果有利的条件没有发生,则判罚最初的犯规。
*记录比赛事件,向有关单位提出比赛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对球员或球队职员采取处罚行动的指控,以及在比赛前、比赛中或比赛后发生的任何其它事件。
*未指派计时员时,兼任比赛计时员的职务。
*因为违反规则的任何事情,或因为场外的任何干扰,停止、暂停或结束比赛。
*球员有被警告及判罚离场的犯规时,应予以警告或者罚出场地。
*确定没有未经允许的人进入球场。
*认为球员严重受伤时,停止比赛,将受伤球员抬出球场处理。
*认为球员只是轻微受伤时,继续比赛,直到球不在比赛中,才去处理。
*认定比赛用球符合第二章的规定。
裁判的判决
裁判对于比赛事实的判决即为最后决定。
国际足联决议
决议1:如果裁判与第二裁判同时对一犯规吹哨,而两人对处罚那一队的判决不同时,以裁判的判决为最终判决。
决议2:裁判与第二裁判都有权警告球员或判罚球员离场,当两人的判决不同时,以裁判的判决为终决。
第六章 第二裁判
职责
比赛应指派一名第二裁判,在球场与裁判相对的一边执法。第二裁判可使用哨子。第二裁判协助裁判依据规则控管比赛。
第二裁判还有下列的职权:
*对于违反规则的任何行为,有权停止比赛。
*确定球员替换是否正确完成。当第二裁判有不当干扰的行为时,裁判应停止其职务,安排替代的第二裁判,并向主管单位报告。
国际足联决议
在国际比赛中,必须委派一名第二裁判员。
第七章 计时员及第三裁判
职责
比赛应指派一名计时员及一名第三裁判。计时员与第三裁判的座位应设在换人区相同一边的球场外中线处。
计时员与第三裁判应配备适用的码表(定时器)和可显示累计犯规次数的计数器,这些器具应由安排比赛球场的协会或俱乐部提供。
计时员
*确定比赛时间和第八章规定的相符合。
1比赛开始后,开始计时。
2当球在比赛外,停止计时。
3踢界外球、掷球门球、角球、罚球点球或第二罚球点球、暂停或坠球之后,重新开始计时。
*控制1分钟暂停之计时。
*有球员被判罚离场时,控制离场2分钟处罚之计时。
*用其它与裁判不同的声音信号,表示上半场、全场以及加时比赛和暂停时间终了。
*记录两队的所有暂停,并使裁判和球队都明白知道。当球队教练要求暂停时,表示许可暂停。
*记录两队在上下半场比赛经裁判登记的前五次犯规。并在某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