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林匹克宪章》 (olympic charter) 亦称奥林匹克章程或规则,是国际奥委会为奥林匹克运动发展而制定的有关基本原则、规则和附则的法典。内容包括奥林匹克的基本原则与宗旨、奥林匹克运动领导机构和举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有关规定。
第一部《奥林匹克宪章》是由现代奥林匹克运动的奠基人、法国著名教育家顾拜旦倡议和主持制订,1894年6月在巴黎国际体育会议上正式通过的。一百年来,曾多次修改、补充,但其基本原则和精神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现行的《奥林匹克宪章》是1999年12月在瑞士洛桑由国际奥委会第110次全会通过的,1999年12月12日开始生效。 宪章原文版本 1999年版的《奥林匹克宪章》由基本原则和奥林匹克运动;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奥林匹克运动会5章组成。第1章内容包括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权力、运动的范围、国际奥委会的作用,规定了国际奥委会承认和赞助的对象和程序,说明了奥林匹克代表大会的召集和奥林匹克团结工作问题。第1章还有关于奥林匹克徽记、旗帜、格言、标志和火炬等规定。
第2章内容包括关于国际奥委会的法律地位、成员的资格与产生等内容。规定了国际奥委会全体大会、执行委员会和主席的权力和职责,还规定了国际奥委会的工作程序、语言和经费来源等问题。
第3章内容包括国际奥委会对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承认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作用。 宪章中文译本 国际奥林匹克单项体育组织在奥运会和国际奥委会赞助的比赛中,对所管理的运动项目负有技术监督和指导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