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制是裁判员与巡边员在执行工作中的跑位与配合方法,有对角线裁判制和边线裁判制两种。
(一)对角线裁判制
这是国内外普遍采用的裁判方法,裁判员主要沿某一对角线活动,巡边员L1、L2在与裁判员相对应的半场边线外活动。当裁判员向A处活动时,巡边员L2应在M与K之间的某一处,当裁判员向B处活动时,巡边员 L1应在E与F之间的某一处。这样就有两人共同控制门前危险区,各在球的一侧活动。
这种裁判方法,使有球区的争夺及巡边员的活动经常处于裁判员视野内,有利于裁判员与巡边员的配合。对角线裁判制的特点是裁判员在场内活动,距球较近,对双方队员的企图、动作观察比较清楚,在紧张激烈的争夺中,能较好地控制比赛,进行准确及时的判罚。
同时,对裁判员的体力和跑位能力也提出了较高要求。
(二)边线裁判制
边线裁判制也叫平行裁判制,目前运用较少,裁判员主要沿一侧边线活动,两巡边员在另一侧边线外活动,各负责半个场区,裁判员也可以深人到球场中央一带。边线裁判制的特点是裁判员可以选择背对阳光的一侧活动,与巡边员易于取联系,跑动路线较短,节省体力。它的不足之处是裁判员有时离球较远,影响判罚准确性和对比赛的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