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什么是差额选举和等额选举?差额选举和等额选举是什么意思?
差额选举与等额选举是两种相对而言的选举方式。候选人人数和选举方式有关,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人的名额的选举方式,也叫做不等额选举;
等额选举则是候选人名额与应选人名额相等的选举方式。1953年中国《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规定一般采取等额选举的方式。1979年通过、1982年修正的《选举法》规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即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
差额选举有两种方式:
1) 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
2) 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之所以要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差额选举,是因为差额选举有利于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发扬党内民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也有利于促使被选举人增强事业心和使命感,坚持党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把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有机地结合起来。
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
目前实行等额选举的主要有党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根据我国现行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
1、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实行差额选举。具体的差额幅度为,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2、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 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 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的人大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 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至3人,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
具体差额数由本级人大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人数超过差额数,实行直接选举的要经过选民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按多数人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实行间接选举的则应在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先进行预选。
差额选举的实施,不仅为选举人依法行使选举权提供了选择的余地,而且也在被选举人的选择上形成了相应的竞争机制,有助于从制度上切实提高选举的民主化程度,也有利于人才的选拔,使优秀人才得以脱颖而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