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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点击数: 日期:2010-3-9

Q:什么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是什么意思?

选举是实现民主的一种重要途径,同时也是一个重要过程。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把选举当作重中之重来抓,希冀实现一种投票(选举)式的民主过程,这也充分说明了选举在当今政治社会中的重要性。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两者是相对而言的,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叫直接选举。在由选民按选区选出本级人大代表的基础上,再由这些代表依法投票选举产生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和上一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叫间接选举。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作为一项原则,在我国具体表现为,按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 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均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我国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民主选举制度是从1953年开始的。基于当时的实际情况 ,选举法只规定基层人大的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县以上(包括县)地方各级人大和全国人大代表都由间接选举产生。随着政治、经济、文化和交通等各方面的发展,1979年选举法规定 直接选举扩大到县级。30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实践证明,直接选举和 间接选举并用的民主选举制度,既符合我国的国情,又能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得到较好的实现。

【二者涵义】

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选举法第二条第二款)

间接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选举法第二条第一款)

【二者相同】

一、法律依据相同

二者依据的法律法规都是代表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等。

二、表现形式相同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都表现为预选、补选、另行选举、再次投票等形式。

三、代表名额都具有法定性

全国、省、市、县、乡等五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选举法指定的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具有法定性。不得随意更改。

【二者不同】

一、选举主体不同

直接选举由选民直接选出代表,主体是选民;间接选举是由本级人大代表选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主体是本级人大代表。

二、操作程序不同直接选举需要划分选区、选民登记、推荐初步候选人、酝酿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选举等步骤。间接选举无需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操作程序比直接选举相对简单。

三、差额比例不同选举法规定,直接选举中差额选举要求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之内,而间接选举差额比例则是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用法辨析】

一、适用原则

直接选举:适用“双过半”原则,即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选举法》第四十一条)

间接选举:适用“单过半”原则,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选举法》第四十一条)

二、提名时间

直接选举:根据选举法关于公布选民名单和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分别在选举日的20日前和15日前的时差要求,推出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时间约为五天。(《选举法》第三十一条)

间接选举:选举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选举法》第三十一条)

三、补选事宜

直接选举: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选举法》第五十一条)

间接选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法》第五十一条)

可见,直接选举补选程序和换届选举类似,必须由原选区主持;间接选举补选事宜在大会期间,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闭会期间,间接选举事宜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选举法的制定依据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以宪法为最高法律依据的。

选举法包括与选举工作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有关选举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最高军事机关的原则、方法、组织、权利、程序,以及对选举的经费、对破坏选 举的制裁等法律规定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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