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什么是非法垄断价格行为?非法垄断价格行为是什么意思?
非法垄断价格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消除或限制价格竞争对手的行为,是一种直接利用价格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非法垄断价格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行政性垄断 某些具有行政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直接或通过指定企业强制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其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被控制和操纵,阻碍、限制市场上同种商品、服务价格竞争。如,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为防止外地商品占领市场,打击外地商品,还发布规定,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对外来销售商课以重税。
2、行业性垄断 现在比较盛行的同行议价,就带有行业性垄断的特点。因为同行议价既无消费者参与,也无需政府认可,仅仅代表行业自身的要求,而行业则是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的;同行议价实质上在行业内部取消和限制了竞争,在国外这种做法也被认定为违法。
一些带垄断性行业或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利用产品和劳务供不应求的矛盾,擅自提高价格或收费标准,强制用户接受。
3、纵向价格垄断 即生产厂家利用产品优势,强行要求批发、零售环节的销售者使用同一价格,否则不供货。这种做法显然不利于零售企业之间的竞争。
4、横向价格垄断 一些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分别联手,或工商企业联手,共谋抬高或降低出厂价格、批发价格或零售价格。
价格违法行为与价格法律责任
价格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价格违法行为的构成,一般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价格违法的主体是价格管理相对人,即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第二,价格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是基于故意或过火而作出的,即主观方面有过错;第三,侵害了价格法律规范所保护的客体,即侵害了合法的价格关系和价格秩序;第四,价格管理相对人从事了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危害后果。
价格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实施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价格行为或不作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所要求的行为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价格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类。
1、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其承担的方式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的公务员给予的惩戒措施,其形式有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制裁。《价格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2、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义务,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后果。其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3、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国家刑事法律的犯罪行为在法律上应负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