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生存权
人权从字面上讲就是人的权利,但是并不是人的所有的权利都属于人权。人权简单讲,就是每一个人应当享有的自由平等的权利。联合国把人权的基本内容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权利叫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二类人权称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两类权利作为人类的基本权利受到世界普遍的肯定和承认。
自1991年10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我国第一份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明确提出“生存权是中国人民长期争取的首要人权” 之后,“生存权”一词颇受国人关注并被广泛使用。
国内学者关于生存权的各种认识
从大体上看,“对生存权的理解目前已形成三种意义。广义的生存权,是指包括生命在内的诸权利总称;中义的生存权,是指解决丰衣足食问题,即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而狭义的生存权,系指社会弱者的请求权,即那些不能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稳定生活来源而向政府提出物质请求,政府有义务来满足其请求从而保障其生存尊严的权利。”[2] 然而,仔细考证,我国学者们对生存权的认识至少有以下几种观点:
1.生存权是指人民的生命权和温饱权。我国政府发表的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指出:“中国公民所享有的人权范围是广泛的,不仅包括生存权、人身权和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利。”“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这是最简单的道理。《世界人权宣言》确认,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在旧中国,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人民的生命毫无保障,因战乱饥寒而死者不计其数。争取生存权利历史地成为中国人民必须首先要解决的人权问题。”“国家不能独立,人民的生命就没有保障。危害中国人民生存的,首先是帝国主义的侵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在中国大陆上铲除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势力,……中国人民的生命安全从此获得了根本保障。”从这些论述来看,我们所说的生存权似乎首先是指生命权。“国家的独立虽然使中国人民的生命不再遭受外国侵略者的蹂躏,但是,还必须在此基础上使人民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才能真正解决生存权问题。”“人民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了,人民的生存权问题也就基本解决了。”“虽然中国已经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但是,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的生活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人口的压力和人均资源的相对贫乏还制约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一旦发生动乱或其他灾难,人民的生存权还会受到威胁。”从后面这些论述我们不难看出,生存权又是指温饱权。整体看来,我国政府所说的生存权包括生命权,但侧重指温饱权。
2.生存权是指与生存相关的各种权利的总称。这种观点认为,生命是生存权的自然形式,财产是生存权实现的物质条件,劳动是实现生存权的一般手段,社会保障是生存权的救济方式,发展是生存权的必然要求,环境、健康、和平是生存权的当代内容,国家职能的转换是生存权的保障。生命权、尊严权、财产权、劳动权(包括劳动就业权、职业选择权、报酬权、劳动保护权、休息权、交涉权、争议权、管理决定权、劳动保险权等)、社会保障权、发展权(包括受教育权、公职竞争自由、兼职自由、职级晋升权等)、环境权(包括净气权、阳光权、稳静权、净水权、远眺权等)、健康权、和平权(包括反战权、反核权、免除核威胁权等),都是生存权的内容。
3.生存权包括生命安全权与基本生活条件保障权。认为生存权,不仅指生命安全权(包含生命权、健康权和其他人身权),而且包括人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应受到保障,国家有义务通过发展经济、社会、文化事业,不断改善人民的生活条件。类似的观点认为,生存权是指生命安全得到保障和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的权利。
4.生存权,是指人的生命得以延续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劳动权、休息权和获得生活救济的权利等。它不仅要求政府不侵害公民的生命和健康,而且要求政府积极保障公民的生存条件,使公民得以享受健康的生活。狭义的生存权,主要是指无生活能力者享有请求国家给予物质帮助的权利。这种狭义的生存权主要针对社会上的老、弱、病、残等缺乏独立谋生能力的公民而言的,国家有责任帮助这些弱者,使其维持基本的生活。
5.生存权包括生命权和生命延续权。认为生存权作为法律概念通常不仅是指人的生命不受非法剥夺的权利,而且包括每一个生命得以延续的权利。据此,生存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生命权,即人的生命非经法律程序不得受到任何伤害和剥夺;另一方面是生命延续权,即人作为人应当具备的基本的生存条件,如衣、食、住、行等方面的物质保障。同时,又认为生存权的主要内容是人的劳动权、受教育权、工作权、休息权、健康权等直接与人的生存密不可分的权利。
6.生存权是指公民享有维持其身体必须的健康和生活保障权。
7.生存权是指公民要求国家采取各种积极措施保障其享有健康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它包括两方面:有生存能力者能够享受物质与文化生活的权利;丧失生存能力者有请求国家予以救济,维持其生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