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形式、收入水平进行平等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
而传统的企业工资确定方法是,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一方面,能缩小市场经济中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维护一线职工的权益,使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提高相适应,确保每个职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企业劳资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所有职工的积极性。
我国早在2000年就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目前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并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有52万多份,涉及6000多万名职工。但由于政府部门认识不够、企业积极性不高、相关制度建设滞后、人才缺乏等原因,企业尤其是非公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进度相对缓慢。
据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负责人介绍,我国将力争在未来5年内使各类企业都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为此,要完善相关法律,将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要求。另外,还将积极推动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和基层工会组织,加强协商谈判的主体建设。
劳动保障部、国家统计局5月中旬联合发布的《2006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去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1001元,扣除物价因素,比2005年实际增长12.7%。2006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为83.6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