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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集团诉讼》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 点击数: 日期:2008-8-26
问题:什么是集团诉讼?集团诉讼是什么意思?

集团诉讼,又称集体诉讼,还称群体诉讼,英文为classaction。最早产生于英国,是主要适用于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一种诉讼。“人数众多”的标准一般在十人以上。它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种特殊方式,在传统民事诉讼中并不具有突出的地位。包括集体民事诉讼、集体行政诉讼。集体民事诉讼如集体侵权诉讼、集体经济合同诉讼、集体拆迁诉讼等等。

集团诉讼实质上是共同诉讼制度与诉讼代理制度的结合,是在共同诉讼的基础上,吸收代理制度的某些特征而形成的诉讼形式。在诉讼主体上,当事人一方由多数人构成,属于诉讼的主体合并。但是,集团诉讼一方当事人不受数量的限制,而共同诉讼的主体人数实际上要受到限制。在诉讼客体上,集团诉讼或者是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问题而对诉讼标的具有共同的利益,或者是对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存在相同的诉讼请求。因此,集团诉讼既可能类似于必要共同诉讼,也可能与普通诉讼相像。集团诉讼的代表人具有当事人与代理人的双重身分,因而这种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又有一定的区别。

1991年4月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4条、第55条对集团诉讼作了规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五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9、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60、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61、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62、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63、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少不得少于三十日。

64、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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