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妇女是指配偶长期(通常半年以上)长期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留守农村的已婚女性。这些外出谋生的农民工群体的妻子就是留守村妇。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劳动力大规模的外移,在我国农村社会出现了一个独特的留守妇女群体。由于丈夫长期(通常在半年以上)外出打工,妻子们留守家庭,她们肩负着本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生产劳动和家庭抚养、赡养责任。丈夫外出打工后,留守妇女承担着家庭中的生产劳动、孩子教育、老人照料等责任,多种角色的扮演加重了留守妇女的生活和心理负担。
“留守村妇”,在很大的层面上,这还是一个较为新鲜的词语,没有真正的进入大众的视野和焦点。其实与“留守村妇”相类似的词语,如留守儿童、留守老人,早在几年前就已经成为社会和国家关注的热点和重点,而“留守村妇”的姗姗来迟似乎给我们更多的遐想和思考,检讨着我们的社会价值取向和社会民主与平等思想的培育。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4年底外出务工的农民数量达到11823万人。排在“前3甲”的省份是河南、四川和安徽,分别有1500万、1370万和1000万的农民外出打工。其中,安徽省霍邱县众兴集镇共有17个村,8762户,35264人,外出打工12600余人,家庭留守妇女就有8000余人,几乎每镇就有一个留守妇女。
为什么会出现“留守村妇”这一现象并开始逐渐成为研究点和社会关注的焦点?这是一个发人省思的问题。“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留守村妇的出现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到转型时期的特定产物,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有着深厚的社会根源,同时也会随着社会发展和进步而消灭,这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在我们研究中的体现,是我么你必须遵循的规律,是我么真确认识的前提和基础,决定了我们研究的成果价值和作用。
为什么会出现“留守村妇”现象
有的学者认为: “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制度,使城市成为农村人的绝对诱惑,吸引着乡村男女成为它的‘劳动力’;而排斥一对农村夫妻共同迁居,又造成多数情况下是一方出走而另一方留守家中,最终,制度的距离转换成空间的距离。”
其支撑的依据:一方面是人口压力、户籍限制造成农民无法举家迁入城市,另一方面,耕地不足,进城务工改善现状是必然之举力。进一步本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的农村劳动力输入城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