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CDM)是《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确定的一个基于市场的灵活机制,清洁发展机制的主要内容是指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在议定书第三条下关于减少本国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清洁发展机制被认为是一项“双赢”机制:一方面,发展中国家通过合作可以获得资金和技术,有助于实现自己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通过这种合作,发达国家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在国内实现减排所需的高昂费用。这类合作项目,称为CDM项目。
清洁发展机制的设立具有双重目的:
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为实现公约的最终目标做出贡献;协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在《京都议定书》第三条之下量化的温室气体减限排承诺。通过参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发达国家的政府可以获得项目产生的全部或者部分经核证的减排量,并用于履行其在《京都议定书》下的温室气体减限排义务。对于发达国家的企业而言,获得的CERs可以用于履行其在国内的温室气体减限排义务,也可以在相关的市场上出售获得经济收益。由于获得CERs的成本远低于其采取国内减排行动的成本,发达国家政府和企业通过参加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实现减排义务的经济成本。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通过参加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可以获得额外的资金和/或先进的环境友好技术,从而可以促进本国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清洁发展机制是一种“双赢”的机制。清洁发展机制合作也可以降低全球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总体经济成本。
1997年12月,160个国家在日本京都签署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UNFCCCKyotoProtocol)。《京都议定书》的基本内涵可以用一个时间和排放坐标加以说明:即在2008-2012的5年间,39个工业发达国家必须将排放总量在1990年的排放基础上再削减5.2%。为了有助于这些国家有效的实现其减排承诺,《京都议定书》同时提出三个基于市场的弹性机制,其中与我们关系密切的是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简称CDM)。《京都议定书》的重要内涵还有:在第一承诺期间,发展中国家不承担任何减排义务。
CDM(清洁发展机制),为发达国家实现承诺提供了另一种可行的途径。由于在全球范围内,无论在哪里进行减排,效果都是一样的,但在发展中国家减排所需的成本与难度相对更低些。CDM模式的主要内容是,发达国家可以在发展中国家的项目中投入资金、技术,帮助其减少温室气体的排量,此后向发展中国家购买其减排量,这样,发达国家就能以比较低的成本完成减排任务。CDM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提供了一种商机,使温室气体的减排量可以作为商品在国际上交易,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CDM项目获得部分资金援助和先进技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