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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共同犯罪》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 点击数: 日期:2008-6-11
问题:什么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什么意思?
,即在他人暴力威胁等精神强制下,被迫参加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体地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从教唆犯的概念可以看出,教唆犯的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成立教唆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方法,唆使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教唆的对象是本无犯罪意图的人,或者虽有犯罪意图,但犯罪意志尚不坚决的人。教唆行为只能以作为方式构成,二是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故意的内容包括: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决意,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教唆者产生犯罪决意,而希望或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因此,教唆犯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一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按照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

此外,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即间接实行犯。

特别指出的是,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以下情况排除为共同犯罪:

(一)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这种情形既是刑法的特别强调,也不符合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具体分析指使人或者强令人在主观上应当同交通肇事人一样对于交通事故的严重后果属于过失,但法律却规定其同样承担交通肇事,这在法理上符合共同过失犯罪情形,但是我国刑法明确排除了共同过失犯罪,使这条司法解释难以从法理上得到诠释。当然,我们可以勉强不把这条解释作为共同犯罪看待。

(二)多人行为,具备共同犯罪特征,但法律特别规定为单独犯罪的几种情形:

1、聚众打砸抢,首要分子毁坏抢走公私财物的,按照抢劫定罪处罚,并不按照共同犯罪对全部行为人实施刑法制裁。

2、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首要分子按照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罪论处,其它人并不构成犯罪。

3、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按照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罪处罚,而其它参与者如果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法并不构成共同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单位犯罪往往有主管人员、经办人员、决策人员等多人犯罪行为,具备多人共同犯罪的法律特征,但从主观意志上来分析,主要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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