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组织,泛指为公益事业发展工作的组织。一般来讲也叫非营利组织。他们是为了某个领域、某个行业或者社会问题而工作的,理论上不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形式上,包括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地域上,有国际和国内之分。比如促进环保的绿色和平组织,就是一个国际性公益组织。比如促进版权保护的中国版权保护协会,就是一个国内的公益组织。
公益组织是指涉及公共利益领域内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一切组织的总称,这种组织形式在我国被冠以不同的名称,如基金会、慈善团体、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这类组织在我国的产生与发展已有悠久的历史,但严格说,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和政府管理模式转达型过程中才大量涌现并广泛受到重视,它们是为弥补政府与市场机制缺陷应运而生的产物,是政府保障机制的补充。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公益组织将在公益事业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建立健全公益组织的法律制度是充分发挥公益组织积极作用的前提和保障。那么,目前中国公益组织的法律环境是怎样的呢?
公益组织在我国法律上是如何界定
中国各种公益组织的法人概念在现行的法律、法规里基本上没有体现。根据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规定,中国的社会组织分为四大法人:即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因为中国没有财团法人的概念根据《基金会管理办法》规定,基金会包括在社团法人之内。为了规范对民办事业单位的管理,国务院1998年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这个条例中民办事业单位,称之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因此,根据中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我国社会组织分为五大类:一是政府机构,二是企业单位,三是事业单位,四是社会团体(包括基金会),五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我认为,各种公益组织法人概念需要在法律上理顺,公益法人要领在法律上逐步得到回应,是中国社会进步和公益组织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中国现有的公益组织法律哪些方面制约了公益组织的发展
中国现有的公益组织法律在中国社会刚刚步入改革开放的年代,对促进公益组织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已经显出它的制约性和滞后性。
首先中国公益组织立法起点和层次都比较低,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是从管理工作需要人手,以防范为主的原则。目前规范公益事业的主要法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而在实际操作中更为重要的是公益组织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发布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人大和政府发布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些规定,立法层次比较低,许多涉及公益组织的重大问题容纳不进去,权利和义务不相等,保护与限制失衡。第二,双重管理体制,限制和制约了公益组织积极性的发挥。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