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迹,以利于文物保护单位的整体保护和研究、游览等目的的实现。
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除了要保障文物的安全,另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通过一定地理范围的约束确保一些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它们主要包括: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等的单位、群体及附属建筑;古遗址的文化堆积和相关遗迹现象古墓葬封土或已探明的墓葬、墓群及陵园或其他地面建筑等;石刻、碑碣及其他文物的单位、群体和相关遗迹。
按照新《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由政府划定,实践中具体工作由文物行政部门和文物机构承担。文物行政部门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形成保护范围的划定方案后,报人民政府审批并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划定的保护范围,具有法律效力,是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管理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执行,违反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文物保护法》所指的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建设项目或者作业,不能将一般和日常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理解为特殊需要.而且,因特殊需要进行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必须按照《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审批。这是保障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和环境风貌不遭受破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具体执行中,必须十分慎重,审批时要严格把关,避免造成对文物遗产不可弥补的损害。《文物保护法》第十亡条规定的法律程序不能简化,同意和批准的机关缺一不可,否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