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服务的公平性原则
公平或曰平等是现代文明社会基于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人权的确认,而持有的最重要的价值理念之一。我国宪法将“平等权”列为公民基本权利的首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由此可见平等权之重要。公民文化权利作为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同样应当获得公平公正的对待,因此,平等的原则也必然应当延续到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换言之,所谓公共文化服务的公平性,即人权平等和社会公平价值理念在公共文化领域的延伸和体现。公共文化服务的公平性原则即指,每个公民(包括不同社会阶层的成员)在获取公共文化资源、享受文化服务时,享有获得服务机会的公平,服务内容、质量和服务过程的公平。
所谓服务机会的公平,主要体现为服务对象的全体性或者说服务必须惠及全民。公共文化服务的对象,既要包括城市、中心发达地区的居民,也要包括农村、边远落后地区的公民,即所谓地不分南北、人不分老幼、身份不分高低贵贱,都应当有机会享有公共文化服务。
三 公共文化服务的便利性原则
作为一种面向全体公民的公共服务,公共文化服务应当保证人人便于享有,应当是近距离的、经常性的、容易获取的服务。因此,公共文化设施布局合理、就近服务群众生活圈、公共文化信息的公开化、电子化,公共图书馆的图书“通借通还”等便利服务都十分必要。总之,时时处处体现以人为本,保证服务具有最大程度的便利,这便是公共文化服务的便利性原则。
四 公共文化服务的多样性原则
公共文化服务的多样性原则包括两个方面含义:第一是延续、保护和传扬民族文化传统,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作贡献;第二是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的产品的品种、层次、特色必须多样化,以实现不同阶层民众多样化的文化需求。具体包括产品的多样性和服务对象的多样性。公共文化服务既要重视普及型的文化产品,满足一般人群的基本公共文化需求,又要适度提供提高型的文化产品,以便在服务中引导需求,提高公民文化素质。公共文化服务要充分考虑惠及社区居民、白领、外来工、未成年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不同群体,提供不同的多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