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中国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的地层;领水,即内水和领海,及其以下的地层;领空,即领陆、领水之上的空间。
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其包括三种情况:(1)犯罪行为与结果都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2)犯罪行为在我国领域以内,而危害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外。(3)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外,而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上述情况,均适用我国刑法。
凡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凡在我国驻外大使馆或公使馆、总领事馆内犯罪的,也都适用我国刑法。
刑法对人的效力
1.对我国公民的效力
(1).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2).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3.) 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或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则不论其所犯之罪是否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都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凡在我国领域之外犯罪并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对外国人的效力
(1). 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规定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3). 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也适用我国刑法。
刑法的时间效力
1.刑法的生效时间
(1)刑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从刑法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刑法公布之后经过法律规定的一段时间再生效。
(2)刑法的失效时间也有两种情况:一是宣告失效。国家的立法机关明确宣告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因新法施行后代替同类内容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也自行失效。
2.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新的刑事法律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这一法律就有溯及力,否则就无溯及力。关于刑法溯及力问题,我国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