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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益诉讼》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 点击数: 日期:2008-4-30
问题:什么是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是什么意思?

所谓公益诉讼,是指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简单地讲,公益诉讼就是消费者试图以个人的抗争,去捍卫全体消费者的权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王宗玉解释说,‘公益诉讼’并非一个既定的法律术语,顾名思义,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在内地,目前只有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属公益诉讼。公民通过诉讼直接对侵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直接追究其违法责任,在内地司法界和法学界却是一个新话题。公益诉讼与一般诉讼不同,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首先,一般诉讼要求起诉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而公益诉讼则不要求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要求是法律关系当事人;其次,一般诉讼的结果是由当事人承担,但公益诉讼的原告却不承担诉讼结果;再次,一般诉讼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诉讼,而公益诉讼则是为了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

公益诉讼的目的未必是出于原告自身的利益,而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判决的效力也不仅局限于诉讼当事人,对案外所有具有原告资格的人都有约束力。

现代公益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任何公民或团体,均可以为了公共利益,而对官员、政府及其他侵权主体提出诉讼。中国现行法律没有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中国公民或团体发现有人欺骗中国政府,或侵犯公众利益,只要该欺骗行为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就不能依法提起诉讼。即“民不举,官不究”。而这里的“民不举”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民众尽管受到了实际侵害,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知情权被剥夺等原因,受害人自己对受害事实浑然不觉。第二种情形是,受害人也意识到自己遭受了侵害,但由于维权意识淡薄,或维权能力低下,或无力支付较高的诉讼费用,于是只能忍气吞声,被迫放弃诉讼权利。第三种情形是,侵害人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些民众的利益也受到了一定的伤害,但他们要么被视为非直接利害关系人而不能提起诉讼,要么因不愿承担包括组织成本在内的诉讼成本,或因对诉讼结果持悲观预期而主动放弃了诉讼权利。

公益诉讼是一种诉权,从更基础的层面看,它首先体现为一种表达权。一些在职业、信息技术、社会地位上处于弱势的公民,不能很好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不能充分行使自己的诸多权利,因此他们需要得到外界的帮助,需要社会团体和公益组织“替”他们表达利益诉求,需要检察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替”他们行使诉讼权利。而检察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替”弱势公民提起诉讼,就是要通过公益诉讼维护公民的权利,进而维护国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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