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基金会申请登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提交哪些文件?
请填写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具体填写内容和注意事项请参见其中的填表说明。
二十一、基金会在住所地以外设立分支机构和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如何办理?
基金会在住所地以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向拟设在地省民政部门出具审查同意设立的意见。基金会应当向设在地省民政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三)分支机构住所使用权证明。
拟设在地省民政部门收到上述全部有效文件后,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在本地设立的书面意见,通知基金会。基金会持该意见及其他必需文件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二十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能否领取证书、刻制印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民政部审查批准登记后,凭批准文件办理证书、印章事宜。
二十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否具备法人地位?
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均不具有法人地位,其民事责任由基金会承担。
二十四、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有哪些要求?
(一)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未曾担任过因违法而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或被取缔的非法组织的负责人;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十五、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包括哪些内容?
(一)如果基金会的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如果基金会的名称和业务范围以及章程发生根本性转变,变化前与变化后基本不存在联系,则不能视为变更登记,应当视为基金会终止,注销该基金会,成立一个新的基金会;
(三)如果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发生变化,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六、基金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原始基金和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化后,应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一)基金会申请变更登记应填写《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书》,每张《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书》只能用于申请一项变更,有多个登记事项同时变更的,需填写多张变更登记表。
(二)名称变更还需填写“续表1”,住所变更还需填写“续表2”,原始基金变更还需填写“续表3”,法定代表人变更还需填写“续表4”、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三)所有文件一式二份。具体填写内容和注意事项请参见其中的填表说明。
二十七、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发生变化后,应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一)填写《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每张《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只能用于申请一项变更,有多个登记事项同时变更的,需填写多张变更登记表;
(二)名称变更还需填写“续表1”,住所变更还需填写“续表2”,负责人变更还需填写“续表3”。
(三)一式二份。具体填写内容和注意事项请参见其中的填表说明。
二十八、章程修改后怎样核准?
填写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书,一式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