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其完整性,以防止其失真和流失。其次才是其被其他主体所获取和产业应用,而且这样的应用不能损害传统知识的完整属性、更不能评价通过传统知识的衍生品——新知识产品,而取得知识产权以对抗、排斥传统知识的保有、维持和世代繁衍。通过以上的对比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对传统知识的保护,其在法律上是不能纳入到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范围的,而是应当根据其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和特征,而确定相应的保护机制。
传统知识是一个民族、一个群体多年的、集体的智力活动成果,也是现代社会知识创新的源泉。今天,在传统知识可能成为现代科技及未来科技发展的现实或潜在资源的观点得到更多人认同的同时,人们也认识到,传统知识一旦湮没不可能重复出现,它的消失同生物物种的消失一样可怕,保存此种知识有益于整个社会、国家和人类的未来。受益的形式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有当前的也有长远的,有显性的,更有潜在的。无需特别强调的一点是,对传统知识的创生和传承曾经起着而且直至今天依然起着巨大作用的传统群体为人类创生和保存了这些具有不可估量价值的传统知识,他们的权利理应得到保护。因而现代知识产权法不仅应保护创新性知识,也应保护创新性知识赖于产生的原生性的传统知识;其不仅应保护创新性知识的创造者的利益,也应保护传统知识的创生群体的利益。当然,由于传统知识个性独特,到底该使用哪些知识产权权利选项来对其进行保护,还需要在国家、国际层面上进一步研究与探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