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草木植物的家庭疗法的知识。因此,传统知识的所有者通常情况下是传统群体。正是由于传统知识的群体属性造成了传统知识保护中的一个难题,即通常难以确定权利的真正归属,更加难以确定的是代表传统群体行使权利的主体。
综上所述,传统知识包括了不同领域、不同类别、不同功能的信息,它发源于远古时代,顺应时代而发展,适应时代而变更,具有一定的变动性;它以各种文献和非文献形式表现出来,但大多表现为口头流传性;它属于集体智慧的结晶,为传统群体所有,具有群体性;它也并非处于绝对的公开状态,根据其潜在或实际的用途而可能具备商业价值。
知识产权语境下的传统知识具有如下特性:
1. 传统知识是人类智力活动创生的未以现代知识形态表达的知识存在。
2. 传统知识是一种基于群体传统创生的“活体”而非“死体”知识。
3. 传统知识具有凝聚群体智慧的原创性与族群身份的归属性。
4. 传统知识的承继与发展依赖于其归属群体的言传身教。
5. 传统知识具有鲜明的地域性与相对保密性。
6. 传统知识具有原始整体性与各组成部分的复杂性。
7. 传统知识具有生成过程的历史久远性与价值实现的不确定性。
传统知识权利与现代知识产权的联系和区别
传统知识根据现代发展中国家的观点,国家对其境内的传统知识具有资源主权,因而对传统知识的获得和利用,必须经过一国的事先知情同意、遵守国家对其境内的传统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的法律、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所认可的方式进行进出口,遵守国家关于对传统知识及环境保护的要求等。同是传统知识是和某一定的地域、传统、风俗、习惯等密切联系,具有很强的公共性,代表着共同群体、社区、民族等的利益。而有别于现代的知识产权是属于某个特定的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现代的知识产权属于私权,是国家为了鼓励私人将其所创造的智力成果公诸于社会公众,以促使知识的传播和应用,并相应地赋予该特定的主体一定的法律上的垄断性的权利。
可见传统知识和现代的知识产权是存在属性上的一些相似特征的。
(一) 具有相当的垄断性和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和专有性是为各国法律所确认的。它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定。日本的学者也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 它分为独占权和禁止权。这种垄断性是为法律所严格保护的,也是权利人凭借该垄断性获得市场获益的手段。这种垄断性和专有性来源于法律的赋予,来自于权利人对其独立创造的智力成果的权利。传统知识也具有其垄断性和专有性。这种垄断性和专有性不仅是需要法律的确认,也来自于对创造这些传统知识的智力成果的保护。
这种垄断性、专有性导致了两种后果:一即在知识产权和传统知识的保护上,都要防止的是其垄断性的被滥用,导致其在产业上形成垄断,影响了公平的交易和自由的竞争,影响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