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方言(常简称为方言)最简单的定义就是指一个特定地理区域中某种语言的变体。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对所谓的“语言”和“方言”进行定义时,无论是采用社会语言学者“相互理解性(mutual intelligibility)”的判别标准,或者是历史语言学者“历史发展关系”的判别标准,我们都无可避免地会碰到相当程度的任意性和困难性。因此,多数人同意,在实际操作上,判别语言和方言的标准往往是政治性的,如果某种语言完成标准化(特别是书面标准化)的程序,我们通常将其称之为“语言”(其本质上可以被视为是一种“标准化方言”);如果某种语言没有完成这个程序,则我们通常将其称为“方言”(本质上可以被视为是一种“非标准化方言”)。
“方言”或“语言”?
许多语言学者认为,所谓“方言”和“语言”的区别基本上是任意的,虽然一些语言学者曾经提出种种不同的判准,但讽刺的是,这些不同的判准却常常会产生不一致的结论(详见后述)。而在实际操作中,和“方言 vs. 语言”相关的判断不但是主观的,而且基本上是由于不同语言之使用者的政治权力不一致而造成的。
一个或一些语言之所以会被称之为“方言”,通常是由于以下的原因:
* 由于这些语言缺少适当的书面语,或者是虽然有书面语,该书面语却不被承认为具有正当性;
* 由于这些语言的使用者没有属于自己的国家;
* 由于这些语言长久以来被其他的语言所歧视(Wikipedia 2005a);
* 由于这些语言是由同一民族所拥有;
* 由于这些语言的书面语的统一性。
以下对语言学者几种比较常用的“方言 vs. 语言”判别方式进行讨论,并进一步指出这些判准在实际应用上的困难。在一些情况之下,何谓“语言”、何谓“方言”,已经不是由语言学的特征决定,而是政治因素决定的了。
语言人类学的看法:将语言视为是抽象观念
对语言人类学的学者而言,方言是指“某个口语社群(speech community)所使用之某种特定形式的语言”(Wikipedia 2005a)。也就是说,相对于“方言”而言,“语言”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所有的人在口头上所使用的都是某种“方言”,而不是“语言”。
事实上,在现代某些社会中,人们会人为地制定所谓的“民族共同语”或“官方语言”。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民族共同语”或“官方语言”也是以某一种方言为基础而产生的,在本质上也可以被视为是一种方言。以中国所使用的“普通话”为例,中国的语言学者周振鹤和游汝杰(1986,5)就这样表示:“且不管大多数人所说的普通话都是带有方言特征的,就是标准的普通话也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的。北京话和北方话当然也是方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