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共生是不同生物种类成员在不同生活周期中重要组合部分的联合”。“生物共生论”的提出受到了人文科学研究者的关注,美国芝加哥经验社会学派借用这一生态学创立了人文区位学,“共生被认为是支配城市区位秩序的最基本因素之一”。
要确立“社会共生”这一概念,进而展开为一种学说——“社会共生论”,就必须论证“社会共生”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为此,作者提出“社会共生关系的基本要素”即“主体要素”,“资源要素”,“约束要素”,并据此奠定了“社会共生论”的基本的理论基础。“主体”是指“人以及由人构成的组织”。“资源”是社会主体之间建立共生关系的纽带。社会资源作为“能产生某种效能以满足人之需要者”,是社会的人们生存之必须,它不可能为某个人或某个组织所独占和独享,这就必然会形成一定的这样或那样的共生关系。在共生关系的构成方式上,有两个主体都有自由选择所建立的共生关系,两个主体只有一方有自由选择所建立的共生关系,两个都无选择自由的主体所建立的共生关系。在“资源”的关系上,有资源交换型的共生关系,资源分享型的共生关系。所谓“共生”,也就是“主体之间形成的关于利益交换和分享的相对平衡”。而为了维持一定的相对平衡关系就要建立一定的相互约束的条件,包括法律、道德、风俗习惯、宗教,等等。这一理论的逻辑构架虽与“社会契约论”有相似之处,但它的内涵更为丰富。共生关系包括契约关系,而不归结为契约关系。“契约”关系内涵单一(如排除了“身份性关系”),而“共生”关系内涵多样。两个主体都有自由选择所建立的共生关系,是“契约”关系,而两个主体只有一方有自由选择所建立的共生关系,例如身份性的关系,两个都无选择自由的主体所建立的共生关系,例如包办婚姻,这后两种的共生关系,就不是“契约”关系,然而它们确是存在或曾经存在过的社会共生关系。
如何实现和谐共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