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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政府采购法》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点击数: 日期:2008-1-26
问题:什么是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是什么意思?
社会团体的采购,以及国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采购。根据我国现行的预算管理体制,政府采购要保证预算拨款采购活动的有效性和透明度,因而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以按第二种意见确定更为合适。但根据这种思路确定调整范围也需要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随着预算体制的改革,目前虽由财政拨款,但在下一步的改革中可能改为自收自支或其他支出方式的单位不宜纳入调整范围;二是对于国债项目的采购,由于国债利息是由国家承担,但许多项目建成后又属于企业经营,故对这一部分采购也以不纳入本法范围为好。这两部分采购目前属政府采购,但以后将发生变化,纳入本法中势必影响到法律的稳定性。对于这类采购的规范和监督,可以考虑先由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加以规定,待体制变化定型后再纳入相应法律调整范围。

对于政府采购法调整范围的确定,还有一种不同意见,即建议将政府采购中的建设项目排除于本法调整范围,理由主要是,这部分内容招标投标法已作规定,而且对于这类采购活动的监管体制有所区别。对此意见多数同志认为值得讨论:一是《招标投标法》对于建设工程项目的采购仅规定如何强制招标,而对于招标以外的采购并未作规定,以此排除本法对这部分内容的规范有所不妥;二是作为一部政府采购法仅规定货物与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而将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拿出来由其他法律另行规定,即使该法的完整性受到影响,又可能使同样的采购项目适用不同的做法,影响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三是对于管理体制的区别并不一定必然影响统一立法,对于这样的问题,能在法中统一规定的,可以统一规定,实在不能统一规定的,也可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区别性的规定,这在我国立法中也有先例。根据这种情况,他们认为,这部分内容还是在政府采购法中统一规定更好。

二、政府采购法对调整范围的限定

(一)政府采购概念。一般而言,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部门为满足本部门执行职务需要而进行的对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的采购。政府采购是一个普通的概念,这种概念的采购自建国以来就存在。在过去的体制下,由于政府的财政收支实行统收统支体制,这种采购通常由有关政府部门根据履行职务的需要提出购买计划,编报支出计划报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然后由有关部门根据预算拨付的资金进行。因而这种采购通常与我们现在所说的政府采购概念有所不同。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财政收支体制的变化,国家对传统的政府采购体制进行了重要改革,特别是1996年,根据改革情况,并借鉴国外经验,又普遍推行了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这种政府采购制度不同于传统政府有关部门的采购。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这一概念即是我们现在所讲的政府采购的概念。

(二)政府采购法调整范围。法律调整范围是一部法律规范的对象,它包括参与有关法律关系的主体、对象与行为等。本条第一款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凡属本条第二款所指的政府采购行为,均属于本法的调整对象。按照这一规定,纳入本法的采购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政府采购法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的承担法定职能,并行使有关国家权力的政府机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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