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采购法是调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政府采购在市场经济国家已有200多年历史。随着1994年一些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署WTO《政府采购协议》和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当年通过了《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我国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以第六十八号主席令公布颁发,将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这里的采购、货物、工程含义是特定的。采购指的是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政府采购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政府采购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政府采购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释义】关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全条共七款,分别规定了本法的适用范围及相关的名词解释。
一、政府采购法调整范围的确定
由于政府采购的公共性质,使之与其他一些公共采购具有较多的相同或相似性,人们往往将其与公共采购相混淆。为了说明两者的关系,我们先对公共采购的概念进行必要的探讨。
所谓公共采购,是指采购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捐赠、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的资助或低息贷款等,采购对象服务于有关公共利益的采购活动。事实上,公共采购是一个概括所有涉及公共利益采购活动的大概念,它既包括政府采购,也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采购和其他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采购。
毫无疑问,政府采购应规范政府部门的采购,而不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采购和其他公共采购。然而,政府采购应包括哪些范围呢?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在起草中一直有着较大的争论:一种意见认为,所谓政府采购就是指导政府及有关部门正常运转所需物品的采购,这种采购仅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采购活动,除此以外公共采购均不包括;另一种意见认为,所谓政府采购是指资金来源于财政的采购活动,据此,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包括政府及其部门的采购、资金来源于财政的党派机构和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