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识别是指对一个民族成份的辨认。是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落实民族政策的一项基本工作。在旧中国,由于存在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许多少数民族的民族成份不能确定。新中国后,为改变旧中国民族成份和族称混乱的状况,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自195O年起,由中央及地方民族事务机关组织科研队伍,对全国提出的400多个民族名称进行识别。加上原来已经公认的民族1983年共确认了55个少数民族成份。
我国的民族识别工作,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195O年到1954年,经过识别,确认了38个少数民族。其间,除蒙古、回、藏、维吾尔、苗、彝、朝鲜、满、瑶、黎、高山等民族早已被确认外,其他被确认的少数民族有壮、布依、侗、白、哈萨克、哈尼、傣、傈僳、侗、东乡、纳西、拉古、水、景颇、柯尔克孜、土、塔吉克、乌孜别克、塔塔尔、鄂温克、保安、羌、撒拉、俄罗斯、锡伯、裕固、鄂伦春等27个民族;
第二阶段是从1954年到1978年年底,确认了土家、畲、达斡尔、么佬、布朗、讫佬、阿昌、普米、怒、崩龙(后改为德昂)、京、独龙、赫哲、门巴、毛难(后改为毛南)、哈巴等16个少数民族;
第三阶段是从1978年到1987年。1979年确认了基诺族为单一的少数民族。至此,经过40多年的努力,我国的民族识别工作基本完成 。
我国民族识别的基本原则
中国的民族识别工作,是遵循马克思主义民族问题的理论同我国民族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的。在具体工作中,参照了斯大林关于现代民族四个特征的理论。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没有机械地套用,而是将民族的各个特征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在综合研究各种现实特征的基础上,同时研究族源,以便弄清该人们共同体的形成过程及分合渊源关系,然后确认该人们共同体的属性。这也可以说是我国民族识别工作的一大特色。
在民族识别中,充分尊重民族集团的意愿,在民族称谓上“名从主人”。对具体属于哪个民族和确定族称问题,尽可能尊重少数民族的意愿。当然,这也要以科学为依据。
民族识别的实践标准
党和政府在领导具体的民族识别工作时,坚持科学理论和现实基础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出了符合我国民族问题实际的民族识别标准。
1、民族特征
民族特征是识别民族的科学依据。任何一个人们共同体在长期历史发展中,都形成了自身的特征。我国民族识别就是对自报的那些在历史上形成的人们共同体的分布地域、族称、历史来源、语言经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