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一直发挥重要作用。今后只要国外帝国主义还存在,国内阶级斗争和各种刑事犯罪还存在,就必须继续发挥这个专政武器的重要作用。
在我国,除了刑罚这种法律强制方法外,还有其他的强制方法。例如,行政性的强制方法、纪律性的强制方法,民事强制方法以及刑事诉讼上的强制措施等。
刑罚与其他强制方法比较起来,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对没有构成犯罪的人,不能适用刑罚;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对于只违反党纪、政纪的人,只能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不能处以刑罚。刑事诉讼上的强制措施,例如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等,都是为了防止被告人或嫌疑人逃避侦查、审判或消灭罪证,虽然也剥夺了他们的某些自由和权利,但是,其性质也不是刑罚。
(2)刑罚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方法。从刑法所规定的刑罚种类来看,它不仅可以剥夺被判刑人的财产和权利,例如,判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而且可以剥夺被判刑人的自由,例如,判处拘役、徒刑,这些都是剥夺人身自由,就是判处管制也是限制人身自由。对极少数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还可以剥夺其生命,即判处死刑。而其他的强制方法,都没有刑罚这样严厉,例如,行政处罚一般不过是罚款,最重的是处短期拘留;民事强制最重的不过是责令赔偿损害,纪律处分最重的不过是从某一机关、组织内开除等。
(3)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适用。我国宪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根据宪法这一规定,除了人民法院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都不能适用刑罚。而且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时候,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权限和诉讼程序进行。例如,对于作为适用刑罚根据的犯罪事实,必须依照诉讼程序查明和认定;适用某种刑罚方法,必须依照法定的管辖权限,如无权审理死刑案件的法院,不能适用死刑这种刑罚。而其他强制方法的适用,只能根据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
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型两类。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种:
1、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2、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附加刑有以下三种: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刑罚的目的
所谓刑罚的目的,从字面上理解,好像刑罚本身有什么目的。前面已经指出,刑罚是统治阶级实行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也是阶级专政的一种重要工具。所以,刑罚本身谈不到有什么目的。这里所说的刑罚目的,实际上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的目的。也可以说,是指一个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执行刑罚所追求的结果。
刑罚的目的,体现着刑罚的性质和统治阶级运用刑罚同犯罪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