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罚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这就是适用于我国刑罚的具体概念。从这一慨念可以看出,我国刑罚具有和一切剥削阶级国家刑罚根本不同的本质和特点。
我国刑罚不同的本质和特点主要是:
(一)我国刑罚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掌握在无产阶级手中的“刀把子”。它的锋芒始终是指向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反革命分子和那些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投毒、决水以及破坏交通、电力等设备的重大刑事犯罪分子。通过对这些犯罪分子的惩罚,以达到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巩固人民民主专政。而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刑罚,它的锋芒都是指向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它是少数剥削者用以保卫自己的既得利益和反动统治,巩固剥削阶级专政的工具。
(二)我国刑罚通过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惩罚,为新的生产关系的建立和发展,为社会生产力的解放扫除障碍,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迅速发展,并为彻底消灭剥削制度,建立人类崇高理想的共产主义社会的伟大事业而服务。所以,我国刑罚对社会的发展起着革命的、进步的作用。而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刑罚,虽然不能笼统地说在其发展的每个历史阶段都起反动作用,例如,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初期的刑罚,都曾起过一定的历史进步作用但从总体上看,它们都是为剥削与压迫制度服务的。尤其当它们所依赖的剥削制度成为社会发展的障碍,代表新制度的革命阶级起来反抗和推翻旧制度的时候,刑罚就成为镇压新生力量,维护腐朽的旧制度,阻碍社会发展的反动工具。
(三)在我国,运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完全必要的。但是,通过刑罚来预防犯罪、消灭犯罪这只是一种方法,而不是唯一方法,甚至不是主要的方法。在我们国家里,消灭犯罪的主要方法,是消灭剥削制度,消灭阶级,加快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法制教育等,用刑罚方法惩罚犯罪,从预防犯罪并最终消灭犯罪的整体意义上看,这只是一种辅助手段。而在剥削阶级国家里,由于其社会制度本身就是产生犯罪的根源。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面对着日益增长的犯罪现象,就不能不主要地或者唯一地借助于严刑峻法进行镇压,这反映了反动的统治者对待犯罪现象的无能为力,除了采用残酷的刑罚外,别无其他办法。
综上所述可见,由于掌握刑罚的统治阶级和针对的对象不同,刑罚在历史上起着革命和反动两种完全相反的作用。革命阶级掌握它,就镇压反动势力,促进社会前进。反动的阶级掌握它,就残酷地镇压革命势力,阻碍社会的前进。我国刑罚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它在镇压敌人的反抗,惩办各种刑事犯罪的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