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对于这一定义,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
1.教育督导是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教育的一种行为。教育督导组织及其成员进行的督导活动是行使本级政府对所辖地区教育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的职权。
2.教育督导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教育督导人员要依照有关教育督导方面的规定,遵循教育规律,对教育行政工作和学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3.教育督导的基本程序是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教育督导是对教育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同时也是运用教育科学理论和技术对督导对象进行教育评估和指导的过程。
4.教育督导的目的在于保障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以及教育目标的实现,改进教育工作。
教育督导的性质和任务
1.教育督导的性质
教育督导是政府的行政监督行为。教育督导机构是行使政府教育执法监督职权的机构,教育督导既是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教育工作宏观管理的手段,也是改进政府教育工作,监督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和指导学校依法办学的重要形式和机制。教育督导与执法检查在检查性质、主体、对象和内容上有所不同。由人大常委会或人大专门委员会进行的教育执法检查,是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制度,而教育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