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任指数,培育人们对真诚、友爱、原则的信心和信仰。会让我们更加愿意去做一个纯粹的人,一个高尚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慈善立法应当着眼战略,而不是战术。
慈善法应是一部什么法
基于上面的一些认识,我认为慈善法应当满足以下的角色期待:
第一,慈善法应当是一部慈善事业的基本法。慈善法要系统规定基本的慈善法律制度,包括慈善概念、慈善机构、慈善募捐、慈善信托、慈善义工、慈善政策等等。基于这样一个立法思路,有人提出是否可以将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一并纳入慈善法中统筹规范,并围绕慈善法制定配套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慈善法应当是一部慈善事业的促进法。慈善法要明确规定国家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增益、创新措施。在这方面,可以有一些比较法的参照。比如日本的非盈利组织促进法;英国的社区利益法人制度等。
第三,慈善应当是一部慈善机构的组织法。慈善法要系统规范慈善机构的认定条件、认定机构、认定程序,慈善机构的章程和内部智力结构,慈善机构基本的行为准则。
第四,慈善法应当是一慈善事业保障法。慈善法要明确政府规范慈善行为的权力界限,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以及行政、民事和司法的救济等;慈善法要能够设定激励机制,调动一切慈善资源(包括慈善的财源、智力资源、志愿力量等),真正能够做到将好钢用到刀刃上。
慈善法不能是一部什么法
第一,慈善法不能是一部慈祥法---只有一副慈祥的面孔,并不解决实际问题。有人讽刺这样的立法是法制秀,是只有立法,没有办法,我们有不少这样的教训。慈善法必须能够体现最广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他不仅仅要诞生,而且要成活。
第二,慈善法不能是一部贵人施舍法----慈善一不能靠权力撑腰,二不能靠大款施舍;慈善立法要弘扬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出于真诚友爱和关怀而做出善举,而不是出于廉价的同情和怜悯,而作出的“高尚秀”。
第三,慈善法不能是一部“部门利益促进法”,也不能是一部“部门权力保障法”,我们不会用这样的法为哪个部门跑马圈地;我们也不允许在慈善领域中也出现“权力戏弄权利”,不允许那些看得见的脚踩住看不见的手。
第四,慈善法不能是一部伪善庇护法。我们决不给非法、虚伪、欺诈、贪婪等留置空间;“颜色革命”的企图和势力更不要幻想披上慈善的外衣。
立法者不必一定是专家,对他们而言更重要的是守住他们的良知和真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