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制定曾列入并将继续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目前,国务院民政部门正在根据立法计划的安排,抓紧草案的起草论证工作,并将尽快报送国务院。
慈善法应该是一部慈善事业的基本法。慈善法要系统规定基本的慈善法律制度,包括慈善概念、慈善机构、慈善政策等。现有的《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的内容一并纳入慈善法中统筹规范,并围绕慈善法制定配套的法规和规章。
公益高于慈善
“我参加的这个组就有国务院法制办的,待会还要跟他们讨论一下。”王名表示,慈善法有其设立的必要性,但应该引用“公益概念”。
事实上,慈善的概念起源于西方,在16-17世纪,由于资本家要完成原始积累,使得当时的社会主体出现严重的两极分化。在这种情况下,有一部分企业家提出来,把他们的财产拿出来分给别人,发展到后来形成了慈善事业的说法。
当时,慈善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是,社会是不平等、分等级的,慈善的基础概念是富人对于穷人、高级别的人对于低级别的人。
“公益更多强调的,不是社会的不平等,而是一种公共空间,社会的一种公共利益,要面对的是没有人种的差异,它是一种人人可参与、人人可受益的事业,这就突破了原来的富人对穷人的概念。”王名说。
慈善法草案总体内容大致为:
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慈善募捐的主体、慈善募捐的监督机制、慈善事业的主管部门、慈善捐赠活动的程序,明确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慈善事业准入、评估、监管、公益产权界定与转让、投资、退出等行为。
同时,将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依法办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登记的手续,提高办理登记的效率等。
根据有些专家意见,慈善法草案还可能涉及如下内容:
全面推进和必要规制的原则
这是慈善法立法工作的一个总体的方向性原则。
慈善事业被经济学家称作“社会的第三次分配”。 发展慈善事业,对改善贫苦和困难群体的生存状况、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提升社会凝聚力、增进中华民族的团结与融合,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大力发展全面推进我国慈善事业是一个必须的方向,对于当前涌动的慈善冲动以及因慈善而引发的各种矛盾,必须从法律上给予保护、支持和廓清,也就是要进行必要的规制,否则,很可能将会产生负面影响,进而对人们热心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