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点非常重要,也是《儿童权利公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母婴保健法”明确规范母婴保健服务(即工作内容),全国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依法开展母婴保健服务,是母亲、婴儿医疗保健的重要提供者。
第一,生命的准备阶段:包括女童保健、青春期保健、为造就一个健康的母亲作准备;婚前保健(其中包括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其中包括母婴保健指导、孕期营养、劳动卫生。心理卫生保健、产前检查、产时保健、胎儿保健);
第二,生命的保护阶段:包括产后保健(如:母乳喂养指导、科学育儿指导等)、新生儿保健、儿童保健(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疾病筛查、口腔、眼、听力、营养保健等)、预防传染病;
第三,生命的质量阶段:包括妇女更年期、老年期保健等,总之妇幼保健工作为母亲儿童一生中各个阶段都提供了保健服务。因此,妇幼保健工作开展的好坏、直接关系“母婴保健法”的贯彻实施,关系到妇女、儿童权利的保护,按照本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妇幼保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