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对从事本法规定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省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凭证上岗。
2)规范母婴保健服务内容
《母婴保健法》规范了母婴保健的服务内容。这些内容是根据我国在力所能及的,所能提供的资源条件和现有医疗保健机构的发展水平而确定的。它的主要内容是围绕着围婚期、围产期和婴儿期的保健;强调了对影响结婚,生育和母婴健康的疾病,医生有权提出医学指导意见。在各省地方立法时,有的省将婴儿期保健拓宽到幼儿期保健,这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考虑到法律的可行性而加以调整,也是允许的。
3)母婴保健工作者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
为了给母亲和婴儿提供可靠的保健服务,本法31、32条要求从事母婴保健服务的人员,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我们倡导要突出一个“爱”字,以“爱婴儿、爱母亲”作为职业道德的标准。
4)严禁出具虚假医学证明和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本法在行政管理条款中明确规定除医学上确有需要外,严禁采取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将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取消执业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