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是各级政府的责任
《母婴保健法》第2条强调,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特别提出国家应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第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财力和政策的支持。第28条规定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积极防治由环境因素所致严重危害母亲和婴儿健康的地方性高发性疾病,促进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以上这些条款,均明确了政府对母婴健康及母婴保健工作的责任。
(2)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法》作为一部国家法律,它授权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执法的主体部门。母婴保健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母婴保健工作,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对全国的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29条进一步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这些可以看出,立法只是保护权利的第一步和法律保障,但关键在于执法,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和信息的反馈。从1995年6月1日开始我国的母婴保健工作由原来的行政管理步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
(3)依法规范母婴保健服务
1)严格审批考核制度
对依法为母亲和婴儿提供专项技术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进行严格审批、考核、是对母亲和婴儿的高度负责任。本法第22、33条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