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于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1.《母婴保健法》立法宗旨
颁布实施《母婴保健法》是我国贯彻《儿童权利公约》,保护儿童权利的重大举措和后续行动。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该法与《儿童权利公约》精神完全一致。它确保了每一个儿童享有卫生保健服务的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民族、性别、语言、宗教、社会出身、出生或其它身分等有任何歧视。它承认每个儿童享有的固有生命权,而且最大限度地保证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和健康,并享有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为了实现这一权利,政府采取有力措施以降低婴幼儿的死亡率;确保向所有儿童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消除疾病和营养不良;确保母亲得到婚前、产前、产时、产后保健;向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向新婚夫妇、父母和儿童介绍有关儿童卫生保健、母乳喂养的好处、个人卫生、环境卫生、防止意外事故等卫生保健知识、并帮助他们应用这些基本知识;开展预防保健,对父母的指导及为计划生育服务;改变和废除对儿童和母亲身心健康有害的旧风俗、旧习惯。
2.《母婴保健法》基本原则
(1)领导和支持母婴保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