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所指的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区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各镇乡司法所及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是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及实施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统称"法律援助中心",市及各区、县均应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暂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区县,由各区县司法局指定职能部门代行法律援助中心职责。
依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等六类案件,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公民可以针对前两项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法律援助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范围(需经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的案件应当已经立案);
2、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获得法律援助;
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4、住所地在本区或持有本区暂住证。
享受法律援助的人员清单
《条例》一方面对法律援助的范围重新进行了集中阐述,规定公民对下列6种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这6大事项是: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另一方面,《条例》还对法律援助的范围尤其是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范围作了突破,增加了被援助对象的范围。《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无须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
除此之外,《条例》对受经济状况限制的刑事法律援助情形也予以明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