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我们国家规定哪些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的,以及对这些行为如何处罚的法律。它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行政法规。目前我国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1986年9月5日公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它共分5章45条,规定了11大类共73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以及对这些行为的3种处罚种类、裁决与执行的具体方法等。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适用范围的界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上述规定第一款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是指下列几种情况:
一﹑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违反治安管理的,应通过外交途径追究法律责任;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权力机关根据《条例》制定和颁布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
三﹑本《条例》第44条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的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处罚的实施办法或者将来可能制定的其他有关治安管理方面的法规。
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航行在公海以及外国领域的我国船舶和在外国领空上我国的航空器(包括停泊在外国港口﹑机场上的我国船舶和航空器),也是属于我国行使主权领域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