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的权益的结果,仍然积极追求或听任损害结果的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第二、过失。即行为人因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未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的损害后果,因此而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客观归责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领域或行业内,只要损害结果是由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则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可确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主要包括:
第一、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第二、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第三、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第四、建筑物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第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三、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结果均无过错时,根据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最晚出现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主要适用于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而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又显失公平的情形。
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即对公平责任原则作了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简称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一定的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
第一、侵权行为具有国家强制性。
第二、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侵权行为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
第四、侵权行为的形式主要为财产责任,但不限于财产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虽欠缺一般侵权行为必须具备的某些构成要件,但仍可成立为侵权行为,适用特殊的归责原则进行处理。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特殊侵权行为主要适用特殊的归责原则。即无过错责任或者公平责任。
第二、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这里所称的“法律”包括民法的一般规定和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第三、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指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对此无需举证。
第四、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严格限制。一般免责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此外,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履行了法定义务也可能基于特别规定成为免责事由。
第五、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存在分离现象。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