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能够促成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公共服务体制,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是中国改革与发展进程在当前阶段的迫切要求。在中国,这是创造性的新事业,也是中国所面对的重大挑战,从而也就存在着许多未知的和不确定的东西。因此,很有必要明确弄清关于公共服务的含义。
公共服务可以有三种含义
公共服务的第一种含义:国家是公共服务型国家,所以其所作所为都是提供公共服务。关于国家,有很多定义。在每一个社会中,都存在着社会整体的权力,它是垄断的和最有权威的,并以强制性力量为依托。在现代社会中,这种社会整体的权力,是由决策或立法、审判或司法、以及行政执行机构构成的权力体系。本文中所谓的国家,即是指这一社会整体的权力体系。当国家是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所有的时候,国家具有公共性质,国家存在的目的和职能,就是为全体公民的利益和需求服务。在这个意义上,由国家的公共性质所决定,国家体系中的所有机构,如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等都是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在这些机构中任职的人们的工作都是在提供公共服务。在中国,这意味着在人大、法院、国务院以及各地方政府等国家机构中的工作人员都是在从事公共服务,上述机构也都是或者都应是公共服务机构。
公共服务的第二种含义:政府是公共服务型政府,所以其所作所为都是提供公共服务。本文中所谓的政府,是指国家的执行机构。虽然有人将国家称作广义的政府,但从逻辑关系和实际运用的角度看,将国家的行政机构或者国家意志的执行机构视为政府将更明确和易于理解。国家是一种社会权力体系,而政府则是一种组织机构;国家确定权力运作的方向和重大决策,政府则负责实施贯彻。政府是国家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的性质决定着政府的性质。当国家权力体系具有公共性质的时候,作为国家主要执行机构的政府应该成为公共服务型政府,通过贯彻国家意志、执行公共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在这个意义上,各种形式的政府部门和机构都是公共服务机构,政府的各项职能都具有公共服务的性质,政府的工作人员也都是在从事公共服务。
公共服务的第三种含义:即公共服务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有其具体的内容和形式,并且可与政府的其他职能相区分。在这个意义上,即使在公共服务型国家和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条件下,国家公职人员和政府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并不都是公共服务,他们中只有部分人才从事公共服务活动。近年来,在政府职能转变的改革中,通常提到“中国政府的职能应转变到经济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在这里,公共服务是同其他三项政府职能相并列以示区别的。
公共服务:具体、直接、公共性
具体的直接的公共服务,是能使公民(包括其被监护人如未成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