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制度系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及时、高效、妥善地解决民事纠纷,以及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和法院司法资源,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
民事调解的原则
法院调解,就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所争议的民事权益和法律关系,在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同判决一样,也是我国人民法院终结民事诉讼的一种方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
二、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这个原则包含两项内容,一是程序意义上的自愿,即除离婚案件必须经过调解程序外,对于其他任何案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拒绝调解的,人民法院就不能进行调解,应当进行判决。二是实体意义上的自愿,即达成什么样的调解协议内容,必须双方自愿,人民法院不得强迫;
三、合法原则。这个原则也包含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程序意义上的合法,即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二是实体意义上的合法,即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调解民事案件,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4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