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调解保密原则。诉讼调解往往涉及到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即使不构成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有些当事人通常也不愿意对外公开。为了有利于案件的调解处理,有必要采取多种措施既保障诉讼调解的活动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又确保调解有关的事项包括调解协议的内容也不对外公开,甚至当事人还可以在调解协议中订立保密条款以保证其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被公开。
4调解灵活原则。是指诉讼调解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当事人的处分原则可以灵活安排,对调解启动的时间、调解的地点、调解的方式、主持调解的人员、调解协议生效的方式、是否制作调解书,等等,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诉讼调解的方式是采取背对背式还是面对面式,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或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另外,当事人在订立调解协议时为调解协议的履行可以设定担保,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等等,所有这些都是调解灵活原则的具体表现。
诉讼调解的方法:
诉讼调解的方法各种各样,没有固定的模式。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笔者多年来的实践经验,诉讼调解的方法主要为以下几种:
1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坚持“两便原则”。
2在调解过程中,应当保持中立地位,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
3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原则出发,在调解的形式上可以不拘一格。
4根据案件的需要,在调解过程中,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
5充分发挥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特别是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调解中的积极作用。
6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调解工作。
诉讼调解应注意的问题
1调解虽贯穿于诉讼活动的始终,但并非诉讼的必经程序,也非所有的案件都要进行调解。
2调解的前提是当事人必须自愿,是否进行调解和是否达成调解协议以及调解协议的内容均应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调解与判决均是处理民事纠纷的诉讼活动与结案方式,两者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缺一不可。
4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5在答辩期满之前的诉讼调解,必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法院或法官在答辩期满前不得依职权主动启动调解程序。
6对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和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因不涉及他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也不涉及法院的强制执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只需要将调解协议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法官和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然,对在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因涉及到一审或原审裁判的效力问题,必须制作调解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