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是指诉讼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根据自愿的原则,对争议的民事权益和法律关系,通过互谅互让,平等协商,最终达成协议,以解决双方民事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诉讼调解,也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对当事人进行说明教育的过程。
离婚诉讼调解有三种结果:一是双方和好,自愿继续保持夫妻关系,人民法院将和解协议记录在卷。二是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按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内容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的法律效力相同。三是协议不成,调解无效,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一般而言,纠纷是人们基于利益、认识方面的差异而产生的矛盾和冲突,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应切实有效地解决这些纠纷。而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之一,无疑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符合老百姓追求实质公正的普遍情感,从而更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当然,调解一定要在合法、自愿的原则下进行。也就是说,在这二个原则下进行调解时,法官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因为,“调解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上的一种较为灵活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合意的正当性在于当事人的自愿,并非一定要要遵守审判程序的规定,也无须像判决那样查明事实。”
诉讼调解的特征主要有:
(1)诉讼调解的时间界限为,从案件立案时起至判决宣判之前时止。
(2)诉讼调解的主持者是法官,即使是案外人在诉讼过程中主持达成的协议,也要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因而也应称为法官主持。
(3)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违法性。
(4)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是互谅互让、相互妥协的过程。
(5)诉讼调解的灵活性,具有反程序的外观。
诉讼调解无须象判决那样,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法官可在审理中随时调解,既可“背靠背”,也可“面对面”地进行;调解可在一审、二审、再审、普通、简易程序中均可适用,调解方案可由当事人分别提出,也可由法官提出调解建议供当事人参考。
诉讼调解的原则:
诉讼调解的原则包括调解自愿原则、调解合法原则、调解保密原则和调解灵活原则。
1调解自愿原则。诉讼调解制度的基础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权,诉讼调解的正当性和有效性正是来源于当事人调解的意思自由。诉讼调解程序的设置,目的就是为当事人相互妥协与让步,实现自我权利以友好解决纠纷提供机会和条件。因此,在整个诉讼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对调解的启动、调解的方式、调解协议的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以及调解书的签收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由和权利。
2调解合法原则。调解合法原则包括两个方面,即程序合法和实体合法。程序合法是指调解活动要符合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定的程序,须在程序上保障当事人自由真实地缔结调解协议的公正性。实体合法是指调解协议必须合法,也就是调解协议内容的公正性和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既使调解协议的内容符合当事人自己的真实利益需求,又使调解协议的内容不侵害国家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