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是建立在给予或接受贿赂人的直接财产或其他特权基础上的非法利益,或得到其他人的同意但并非合法的要求。贿赂罪被定义在刑法第140/1961号,它包括受贿、行贿和间接贿赂。
贿赂行为还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征。
1、交易极具隐蔽性且多在买卖双方进行;也有的是妻子(女)、兄弟姐妹、情人参与,也有的是身边靠得住的参与,总的来说第三者参与现象为数不多。
2、卖方为国家公职人员,其中高官居多。他们利用职务之便和手中掌握的干部提拔、任用权;资金物资的分配处置权;建设工程、土地转让招投标权;物资采购权;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的处罚处分追究权;工作调动、安置、就业权等进行交易。
3、一般情况下,卖方无须交易成本,利润丰厚,但潜在的风险成本通常与获利成正比。
4、交易多为现钞、贵重物品、名人字画,实践中也有少数买方出资为卖方包“二奶”、养情妇,这主要是看卖方的喜好。
5、卖方采用各种方法将黑钱洗白以备后用;少数人则千方百计寻机携款外逃,逃避惩罚与打击。
贿赂行为危害性
贿赂行为是滋生腐败现象的根源,它的危害性简要地说就是“祸国殃民”。
1、贿赂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所有的贿赂行为,都是以损害国家利益为代价,换取个人利益或小团体利益,从而严重地损害和制约国家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2、贿赂行为严重损害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和党的声誉。贿赂行为,严重地损害党的形象、党群关系和党的声誉,使党的执政能力受到质疑。同时,又严重损害干群关系,降低政府的诚信度和公信力,造成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有碍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
国外刑法对贿赂的立法规定,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规定贿赂但对贿赂的内容没有限制。例如,《日本刑法》第197条规定,公务员或仲裁人关于职务上的事情,收受、要求或约定贿赂的,是受贿罪。这样规定给司法解释留下了余地。另外,根据日本的判例,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一切利益,包括财物、艺技表演、性服务等等,都可成为贿赂。
(2)规定利益或报酬。例如《新加坡反贪污法》规定 ǔ辏并详细列举的报酬内容有:(A)金钱、礼品、货款、赏金、奖金、酬金、高额保证金,其他财产和各种动产、不动产的利息。(B)提供官职、职业机会等。(C)交付款项、让与财产、全部或部分地免除或解除某种债务、责任和其他诸如此类的义务。(D)给予其他帮助、袒护和各种好处,包括使某人免遭处罚、免于逮捕、免受处分、免于起诉,还包括行使、延缓行使某种权利、职务和义务。
(3)规定为贿赂,但对贿赂的内容加以限制。例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90条第1款规定:“公职人员亲自或通过中间人接受金钱、有价证券、其他财产或财产性质的利益与形式的贿赂,从而实施有利于行贿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不作为),如果此种行为(不作为)属于公职人员的权限,或公职人员由于职务地位有可能促成此种行为(不作为),以及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一般庇护或纵容的”,是受贿罪。
我国刑法明文将贿赂表述为财物,因此在刑法执行过程中我们只能在“财物”范围内确定贿赂的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