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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点击数: 日期:2007-8-9
问题: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什么意思?
案件,必须进行开庭审理,不得迳行裁决。

第二,原告经依法传唤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得按撤诉处理,可缺席判决。

第三,对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不受原判决、裁定处理的范围和当事人申请再审请求的限制,应当进行全面审理。

第四,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五,人民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别情况处理:其一,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其二,具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一是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二是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三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四是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六,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合议庭的组成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一是必须组成合议庭,不准独任审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二是再审的合议庭必须另行组成,原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组成的新合议庭;三是再审时,应对原来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当事人再审申请或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范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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