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式依法有以下几种:
一、本院提起再审。
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生效的裁判有错误,需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时,应遵循以下步骤:首先,由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其次,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再次,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作出再审的裁定;最后,根据再审的裁定,开始审判监督程序。在该种情形下,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由各级人民法院的院和和审判委员会共同行使。当院长空缺或院长委托副院长代行此权时,副院长可代行院长职务,将案件提交给审判委员会。
二、提审。
《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据此规定,提审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的审判机构,它负责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决定提审。二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时,如果认为该案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很大等,需要由该院亲自审理时,则可提至本院审理。
三、指令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可以裁定指令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再审,也可以指令原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进行再审。但是如果需要再审的案件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只能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再审,不得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指令再审的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对该裁定必须严格执行。再审结束后,将再审结果报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审查。
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对民事案件提起抗诉。所谓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认为确有错误时,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因而启动再审的活动。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事实不清是指原终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指对案件起决定作用的主要证据的不足,而不是指对案件起辅助作用的次要证据的主要证据的不足。
第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这里的“法律”是指实体法,而且是广义上的法律,既包括法律、法规,也包括有关的司法解释,特殊情况下,还包括有关的政策。所谓确有错误,是指原裁判错误地理解了法律、故意曲解法律、错误地适用了法律与没适用应适用的法律。
第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程序的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与基础,亦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强有力的保障。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定程序行使审判权,如果违反法定程序,则极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从而导致错判,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在,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
第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