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利,包含所有权和管辖权两方面的内容。
领土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本身及领土范围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国家有权决定本国领土的用途,有权在平等的基础上自由地处分领土,例如将本国部分领土与他国的部分领土进行交换等。领土管辖权是指国家固有的属地管辖权,即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有排他的管辖权。这种管辖权不仅及于本国人或其财产,而且及于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及其财产,但依照国际法享有豁免权的除外。领土主权不可侵犯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领土所有权是领土管辖权的基础,领土管辖权是领土所有权的体现和保障,两者应当是统一的和不可分割的。
领土主权的性质。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任何国家不得侵犯他国的领土,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第二条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1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进一步把这一原则阐述为不得侵犯他国国界,不得组织武装力量侵入他国领土,国家领土不应成为违反国际法实行军事占领的对象,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取得的领土一概不得承认为合法。《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等都禁止侵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对于其领土内的自然资源,国家享有排他性的主权权利,非经该国同意,任何国家和个人都不得侵犯。1974年《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行动纲领》和《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均特别强调国家对其自然资源的永久权利。
任何侵犯他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行为都是严重的国际不法行为。维护国家主权,保障领土完整,不容他国干涉和侵犯,这无论是对一个国家还是对整个国际社会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侵犯一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仅威胁该国的生存和发展,而且破坏世界和平与安全,破坏了国际政治经济秩序。
大陆架介于沿海国的领海和国际海底区域之间,与专属经济区在200海里是一个重叠区域,都是国家的管辖范围,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是专属性的,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或开采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任何国家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但是,如果沿海国的大陆架超过200海里,则对在200海里以外的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付一定比例的费用或实物。
从国家管辖区域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在国家管辖区域,沿海国只对某些特定的事项享有专属的或主权性质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对维护沿海国的海洋权益却是十分重要的。比如说,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我国有权在我国的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我国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或者出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对于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的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我国享有主权权利,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享有专属管辖权。
领土主权包含三个意义:
1、领土不可侵犯;
2、国家在领土范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