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于整个市场规制法的法制建设过程中,并且是各种市场规制法的法律规范不得违反的。社会整体效益优先。保证社会整体效益的不断取得,始终都是市场规制法所要追求的最终价值目标。
市场规制法体系由三大部分所构成:
(1)市场规制一般法,主要有:①市场准入法,如企业登记法等;②反不正当竞争法;③反垄断法;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⑤质量规制法,如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⑥价格规制法,如价格法、反暴利法等;⑦合同规制法;⑧中介服务规制法,如广告法、拍卖法等。
(2)市场规制特别法,主要有金融市场监管法、劳动力市场监管法、房地产市场监管法、电讯市场监管法等。
(3)市场规制相关法,主要有企业法、侵权行为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由于市场规制法与相关法律部门交叉,在设计市场规制法体系的结构时,学界存在不同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