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美法中,也有一个概念我们经常把它翻译成“所有权”,就是ownership。但实际上,ownership与“所有权”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Ownership指的是人和property之间的归属关系,它本身没有内容。因此,在英美法中,当说道A对一个地役权拥有ownership的时候,只是说这个地役权是属于A的,至于A所拥有的利益则不是由ownership所决定的,而是由地役权的内容决定的。
那么什么是property呢?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说,property指的是一束权利的集合;更严格地说,property指的是对物的无限排他的权利,按照所有法律允许的方式处分物、占有、使用物,以及排除他人非法干涉处分、占有、使用物的权利。此外,Property一词通常也用来指ownership的对象,无论这个对象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有形的还是无形的、看得见的还是看不见的、不动产还是动产;以及所有具有交换价值的或者能够构成财富或地产权一部分的东西。因此,象年金受领权、股票、专利、版权、本票、支票、商誉、地役权、特许的权利、无形的可继承财产,由于对财产权利的侵犯而可以提起诉讼的权利、甚至在离婚案件中的专业证书(如MBA证书、行医执照)等等,都可以属于property的范畴。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几乎所有具有经济价值的东西都可以成为property。那么,在所有这些property背后有没有潜藏着一个统一的标准呢?换句话说,是什么因素让这些东西成为了property呢?
这个因素就是稀缺性。社会的进步不断导致有些资源成为稀缺性的资源,比如随着航空航天技术的发展,空间开始成为具有稀缺性的资源,于是土地所有人对空间的权利也成为一种property。(shenmi shi.cn收集)
而稀缺性又是和交易价值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如果一种资源不是稀缺的资源,那么人们就无需通过交易去获得。反过来,如果一种资源不具有交易价值,它也就不具有稀缺性。因为稀缺性是相对于人们的需求而言的,如果人们对一种资源没有需求,不会通过交易去获得,它也就无所谓稀缺不稀缺。因此,一种资源如果人们愿意通过交易去获得,它就具有了稀缺性,就具备了成为property的质素。Richard Ely早在1922年就已经这样说道,“当我们考虑确立一种新类型的property的时候,我们发现它的建立以及它的范围由它的社会效用(social utility)决定”。这里的社会效用和稀缺性、和交易价值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因此,按照英美法的思路,只要一种资源具有稀缺性,那么它就可以成为property;这个property和权利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