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业所得税法,从而建立了包括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在内的较为完备的涉外税收法律体系。其次,建立了专门的涉外税收征收管理机构。涉外税收工作是国家对外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国家改革开放的大局和对外的形象与威望。涉外税收单独设置机构、实行专门征收管理,有利于贯彻国家对外开放政策,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有利于维护国家权益。再次,实行了"征、管、查"一体的征管模式。涉外税收政策性强,对外影响大,维护涉外税收政策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做到规范执法至关重要。因此,在政策执行、税收管理、税务检查方面都要求一个窗口对外,防止政出多门。同时,在涉外税收队伍建设方面也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各地都配备了政治素质高,了解国内外税收法律、熟悉国际会计规则、懂外语的业务干部,涉外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大大提高。(shenmi shi.cn 收集)
这一时期,我国的涉外税收得到了长足发展。1984年,我国的涉外税收收入为2.16亿元,仅占全部税收收入的0.2%。从1984年到税改前的1993年,我国的涉外税收收入年均增幅超过70%,涉外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也上升到5.5%。
第三阶段,从1994年税改至今,是我国涉外税收高速发展时期。表现在:一是涉外税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除企业所得税外,其他各税基本实现了内、外资企业和内、外籍人员的统一;二是对涉外税收工作的重视程度大大提高。各级政府都把创造良好的涉外税收环境作为招商引资的重要条件来抓,在人员选配、设施配备、管理手段等方面都给予了高度重视和支持;三是涉外税收管理队伍得到进一步加强。 特别是1996年国、地税涉外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从事涉外税收工作的人员大量增加,人员素质大大提高;四是征管手段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审核评税、税务审计的推行和实施,提高了涉外税收的征管质量和控管效果,涉外税收工作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五是涉外税收收入和占全部税收的比重都有了大幅度提高。2001年,全国涉外税收收入已达2882.72亿元,占当年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为19%。涉外税收真正成为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国家财力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因素。
涉外税收管理体系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涉外税收的管理职能正逐步向国际税收的职能转变。因此,认清现行涉外税收管理体系的现状,把握今后发展趋向,是做好涉外税收工作的重要前提条件。
涉外税收自产生之日起,与内税相比较,其管理方式就有着很大的特殊性。目前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不同:
1、实行内外有别的税收制度
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涉外企业、外籍个人与内资企业和我国个人适用完全不同的税收制度。适用的税种有:1958年9月国务院公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1991年4月全国人大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80年9月全国人大通过、1993年10月修正并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1951年政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暂行条例》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等。1994年税改以后,尽管统一了内外资企业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内外籍人员适用的个人所得税,与内资企业一样开征了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但企业所得税仍存在两套不同的税制,适应于涉外企业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与适应于内资企业的房产税、车船税等地方税种还没有统一,城建税、土地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