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收是在我国改革开放的特定历史条件下,特殊税收政策和特定征管模式的有机结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政策,进入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阶段。涉外税收作为国家税收和国家对外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得到快速发展:建立了包括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在内的较为完备的涉外税收法律体系,成立了专门的涉外税收征收管理机构,配备了素质高、业务强的涉外税收干部,在政策执行、税收管理、税务检查等方面形成了独特的涉外税收征管模式。
改革开放二十年,涉外税收以服务于对外开放为宗旨,在吸引外资、引进技术、营造投资环境方面发挥了积极的导向功能,在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增加财政收入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力地支持了我国改革开放和外向型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我国的涉外税收是涉及外国人纳税的税收。这是按照涉不涉及外国人纳税的标准,采取明确概念的划分法(二分法),对国家税收的划分。它的对称是涉内税收。即只涉及本国人纳税的税收。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所有人的团体。涉外涉内是指涉及外国人或本国人,而并非指涉及国(境)外或国(境)内。
目前我国涉外税收的纳税人有: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外资企业;4.在我国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5.在我国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6.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税所得的外籍人员。前述概念的表述对以上六种纳税人均适用。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外国人一定的投资,合营企业纳的税,实质上一部分是外国人纳的——涉及外国人纳税。
涉外税收:目前我国学术界主要有狭义和广义两种不同的看法。
狭义的看法认为,涉外税收是为了维护国家权益,对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个人征收的税收,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为一国政府与在其政治权利管辖范围内的外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这里所指的涉外税收纳税人,可以按照纳税人的国籍和居民身份两种不同的标准来区分。
如果以纳税人的国籍来区分本国纳税人和外国纳税人,则在该国税收法规中,对具有外国国籍的个人、纯粹由外国人投资设立的企业、由本国人和外国人共同投资经营的股权式法人企业,以及在本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或存在于本国境内的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企业,都认定为外国纳税人,应纳入该国涉外税收课征的范围。
如果按照纳税人的居民身份来区分本国纳税人和外国纳税人,则在该国的税收法规中,对在该国无住所或居所的自然人,无论是外国国籍、本国国籍或者是无国籍的自然人,都应视为外国居民个人纳税人;对在该国未设立管理机构的法人,无论是由外国人、本国人或无国籍人投资兴办的股权合资经营或契约式合作经营的法人企业,都应认为是外国居民企业纳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