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水利用形态
共同型水利用——用水者作为个体不能独立,自由的水利用受到制约且必须服从用水者集团利益的水利用形态。这种形态的产生原因是由于灌溉系统的物理特性,如土地不规整、零散,田块不能与用水渠排水渠相通,用水排水必须通过其他田块等。用水户之间的这种关系在我国长江流域比较常见,供水方在供水及水费计量时以行政村为单位,村内的用水实行轮灌,水费则全村按亩平均分摊。日本在“土地改良”前的水利用形态也是这种类型。
协同型水利用——农田基本建设改进了灌溉系统的物理特性后,可使共同型水利用向协同形水利用转化。所谓协同型水利用,即用水者在实现了独立用水的同时,作为用水者组织的成员,在水的分配调整、设施的维修管理、自身利益的维护上通过协商使全体成员协调一致的水利用形态。用水户之间的这种协同关系在美、日、加等国是比较常见的。
独自型水利用——用水者之间不发生以水为媒介的关系,而由用水者独立与管理者发生关系的水利用形态。我国目前的城市用水户之间的关系就是这种类型。
独占型水利用——用水者作为独立的个体对水进行开发、利用、管理的水利用形态。我国农村由农户独立开采地下水的行为就属于这种类型。
运用以上概念进行分析归纳,就能得出各种灌溉设施的水管理体制的类型。比如,位于长江流域下游的沙河灌区的水管理体制为多层(统制+自治)—共同型水管理;位于黄河中游的泾惠渠灌区的水管理体制为一元(统制)—独自型水管理。
对我国水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我国目前的水管理形态以统制型为主,而水利用形态则主要为共同型水利用(水量较丰富地区)、独自型水利用(干旱及半干旱地区)。统制型水管理的缺陷在于靠行政命令来实现水资源的分配,缺乏灵活合理的运行机制。而共同型水利用形态是较低生产力水平的产物,必将随着生产力水平的发展而自动消亡;独自型水利用形态则因没有建立用水户组织,而难以维护用水方的权益,无法协调供需之间的矛盾。
在深化水利改革进程中,水管理体制的改革是一个重大的课题。为了减轻和消除现行水管理体制中的上述缺陷,笔者建议在我国水管理形态中试行信托型水管理,在水利用关系中推广协同型水利用。(shenmi shi.cn 收集)
